北京2019-07-01实施的DB11/T1620-2019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,这次很清楚的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一些消防设备/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。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5.2.3.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。
5.2.3.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
气体灭火系统
5.9.3.1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
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f)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关规定的。
5.9.3.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5.9.3.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5.9.3.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。
干粉灭火系统
5.10.3.1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
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f)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关规定的。
5.10.3.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5.10.3.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。
防烟排烟系统
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;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、机械变形等情况,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。
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
5.12.3.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,应报废。
5.12.3.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
5.12.3.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消防应急广播系统
5.13.3.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。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。
消防专用电话系统
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。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。
防火分隔设施
5.15.3.1防火门监控器、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5.15.3.2电动闭门器、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,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
5.17.3.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,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,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5.17.3.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,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
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
5.19.3.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灭火器
5.20.3.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:
a)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;
b)干粉灭火器、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;
c)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。
5.20.3.2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:
a)气瓶(或筒体)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;
b)气瓶(或筒体)的联接螺纹有损伤;
c)气瓶(或筒体)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。
5.20.3.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:
a)永久性标识模糊,无法识别;
b)灭火器气瓶(或筒体)被火烧过;
c)气瓶(或筒体)严重变形;
d)气瓶(或筒体)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(或筒体)总面积的三分之一;
e)气瓶(或筒体)外表面、联接部位、底座有腐蚀的凹坑;
f)气瓶(或筒体)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g)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;
h)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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